坊間如何取得這類「以兒童畫或各類型兒童美術創作做為藝術品本身或包裝之一部分的產品」的作品?比較常見的是,從官方或直接由廠商所舉辦的比賽中,挑選其中優勝或符合產品設計屬性的作品。這樣做有一個好處,當產品中出現作品影像時,通常還可以再一次地標示出廠商舉辦活動的訊息,並傳遞、強化其文教公益等形象;但另一個理由可能更重要,即是,從廠商所舉辦之活動或比賽中取得之圖像,通常可以有效克服著作權轉移的問題:廠商通常在比賽辦法中會明訂有關得獎者或創作圖像被廠商運用者,須同意著作權做有條件的轉移或直接供廠商使用。這部份可為廠商省下一大筆有關著作版權的錢──即使是使用一個小朋友的作品。
在此,我們來做一個假設性的構想,如果某廠商希望設計生產一系列以兒童繪畫為其主要設計畫面或包裝的產品,他要如何「大量」取得這類的創作?或者,我們該問一個更前置性的問題:哪裡有最豐富的這類「原料」、「物料」或「貨源」?關於這個答案,任何人只要稍加思索即可得到:學校。學校在這類作品的「產能」有多大?以每週每班進行兩小時美勞課,以一個有效能的美勞科教師與藝術教學,這樣的每次兩小時,已足夠協助孩子創作至少一件作品。一年兩個學期共約40週,扣除一些必要性學校活動、考試所造成之課程調整,至少應有30週以上,因此每個學生一年可以創作出30件作品;如果將課程放慢,每三週完成一件作品(不算過分的速度),至少還有10件作品,如果以現行每班平均約30人,一個班級一年可以產生300件作品。如果只取十分之ㄧ的不錯的作品,一個班一年應可產出30件優秀作品。以一個30班左右的中小型學校,一年可以生產出900件優秀作品;這還只是一個學校的生產量,試想想光是台北市就有一百廿幾個學校,這是一個多大的物料來源或貨源!
然而,廠商最不可能取得的來源管道卻正是:學校!這個企劃的挑戰與衝突點,關鍵在於學校的「非營利性」。學校不得從事任何有關營利之事務。這一個觀點,不僅是一個常識,更是一連串不可逾越的法律。雖然學校無論在教育理想性如:藝術教育的推廣、對於學生藝術興趣與創作的鼓勵等,以及實質的經濟考量:如果能透過哪些合理合法的方式增加學校資源甚至財源何樂不為?在此,學校與生產廠商在一種想像的、虛擬的經濟關係中建立了共識,卻也面臨了共同的挑戰:學校苦於無法逾越非營利的限制將這項具有高度行銷價值的產品推播至消費者,廠商則苦於無法取得原物料或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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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自己。《以一件學校課程內的兒童美術創作為核心的藝術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