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OD-010:繼續談「美術史」

依據維基百科[美術史]條目的敘述:
「美術作品的風格聯繫以及其歷史關聯被看作是每部作品的產生前提,在討論一個作品時必須將這個前提條件結合討論。」

美術史在這個觀點下,就明確讓自己區別於純粹的作品分析,尤其是指作品的形式分析;以繪畫來說,指的是圖像的形式分析。純粹圖像的形式分析,從點、線、面等元素出發,談及構圖與色彩,也談及質材與表現方式;某種程度而言,形式分析將作品放在一般、普遍覺知下的時空來檢視,暫不預設這個(暫時)獨立的作品在變動時空因素下的應變狀況。然而美術史的出發點則不然。

美術史的角度一開始即著眼於「時空因素始終在變動中」與「環境對於作品有所影響」之前提,由此前提所觀看的「作品」自然有別於形式分析中的超然狀態。一個作品之所以「生成這樣」(如此被生成),除了被視為天賦異稟的創作觀點外,絕對難逃特定時空背景的文化薰染。另一方面,創作者本身對於環境影響自身的知覺是一回事(有的知道,有的看似不太明確,但多半應是有知覺的),更複雜而多頭展現的,是主動或被動被作品撞擊出來的詮釋觀點;簡而言之,「看的方法」顯得更詭譎難解。

創作者可不可以自行撰寫「以自己的觀點為出發點的美術史」?如果可以,創作者所撰寫出來的美術史肯定難接受「客觀公允」之點評。如果不行,創作者與相對乍看是創作的「他者(the Other)」之詮釋者界線何在?

創作者一旦「生出」作品,是否就與作品分離?這個問題的直覺答案就像在理解「一個母親一旦生出一個孩子,則孩子當然成為獨立於母親(之外)的個體」,創作者既然與作品切割,創作者就與任何詮釋者位於「他者」之同一位階,頂多我們只能說創作者「比較瞭解」作品的意圖(如果作品有意圖!),但就詮釋的定義與角度而言,創作者所享有的詮釋權力並不大於其他詮釋者。然而以上論述有一個沒有明說的假設,即為:假設「藝術=作品」。如此則產生典型的辨證論點:如果「藝術不完全等同於作品」,則創作者的「被低階化」就可能有新的解套之術,例如,我們或許可以將藝術理解為「創作的意志」、「創作的想法」或「創作表現的可能性」等以「創作者」或「創作行為」為尊的概念與領域,則美術史將產生兩大相對對立的陣營:「創作者自述的美術史」與「詮釋者陳述的美術史」。

研究者以一個門外漢的立場發表一種直覺的想法:如果我是創作者,我將全力維護作為作品與創作意志肇始者的獨特地位,主流或甚至唯一認可「創作者自述的美術史」;然而如果我是個單純的詮釋者(藝術評論者或藝術史書寫者),我甚至必須以推翻「創作者自述的美術史」之有效性,而鞏固「詮釋者陳述的美術史」之主流甚至唯一意涵。前者可能同時可以兼容「別人眼中的創作行為與作品狀態」,而後者在論述策略上則幾乎無法同意「創作者自述的美術史」之存在。

看來,要處理藝術史的內涵問題,還得花一番辯證功夫在一串簡單的提問中:究竟我們所說的美術史是「妳\你的美術史」?「我的美術史」?還是「我們的美術史」?

本章結束前,研究者有一個更狡詰的提問:或許更令人擔心的是,會不會有一種有效的論述去說明我們所要談的美術史其實是「他們的美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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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參考資料:
[美術史]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8%A1%93%E5%8F%B2